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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专案例
 

   智专代理天威飞马专利侵权案获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受理此案,于200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均未提供原告(珠海天威飞马公司)受损以及被告(深圳易彩公司)获利的确切证据,本院考虑原告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价值不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花费了部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尽管原告还指控被告已经实际生产了上述48个型号产品,更无法证明上述48个型号产品的侵权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被告网站所宣传产品属侵权产品,且网站宣传行为仅仅属许诺销售,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互联网网站相关页面和相关宣传资料上涉及侵害原告上述专利权的宣传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和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

   就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200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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