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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行政调处

专利权人申请专利通常是为了用公开发明内容获取相应的专利保护利益,所以,主动专利维权或被动抵御侵权指控,都是企业不得不时常要面对的现实。

 

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和代理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侵权分析、市场侵权调查取证、行政调处等专业服务,代理了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及行政调处案例,我们致力于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

 

一、概要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维权途径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制止侵权行为和要求赔偿的途径大致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一)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专利权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如在市场上买到侵权产品或者得到侵权产品的销售广告和说明等,自行初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侵权行为人和专利权人都同意协商解决为前提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来解决专利纠纷,最后所实现的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况:

 

1、  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  双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使侵权使用转为合法使用;

3、  协商不成。

 

(二)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在当事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 或就协商解决条件达不成共识或未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当事人不服其处理决定,还可以向法院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通常知识产权局在一方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多数会中止审理,而且尽量促成双方和解。

 

因此,对于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及一些较容易作出判断的侵权纠纷,采用知识产权局行政调处的方式,会比较容易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当事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 或就协商解决条件达不成共识或未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一审的审限为6个月,得到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所以通常一个案件需要一年的时间才可能完成,中止审理还将使这个时间更为延长。

 

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二审审限为3个月,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涉外案件不受此审限限制。

 

三、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委托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专利侵权诉讼或行政调处所需的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侵权主体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证明。

(三)相关证据。

 

证据可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权利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是用来证明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及专利权,包括:

 

1)原告/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主体为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等。

 

2)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证书用于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登记薄副本不仅载明了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而且记载了专利在授权之后权属状况的变动情况,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因此专利登记薄副本比专利证书更好真实地反映专利的权属状况。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公告内容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公告的内容则是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专利年费收据用于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6)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侵权证据

 

1)书证:

 

购物票据,即购买侵权产品是所给开局的发票或收据。

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为了更好地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及侵权产品的特征,可申请公证机关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对此出具的公证书对侵权行为予以证明。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或者通过法院证据保全所获得的侵权产品。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最好由通过公证方式并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或者由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获得侵权产品。

 

3、损失证据

 

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损失:

 

1)财务审计报告: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可以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或者根据售出产品的数量及价格,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另外在赔偿请求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具备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在实践中,虽然具备上述手续,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此种情形下,是不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的鹅,因为该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3、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票据: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公证费用、聘请代理人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等。

 

四、被控侵权人委托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专利侵权诉讼或行政调处所需的材料

 

客户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可以委托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专利侵权诉讼或行政调处,我们一般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原告(请求人)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应对原告的专利技术实施权限作审查。

 

专利权的独占性实质是赋予权利人市场垄断地位以保证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实现方式包括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就是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市场垄断地位。因此只有有权控制专利产品市场总量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才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包括自己实施专利技术时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普通许可中的专利权人。

 

原告不能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自然应予驳回。

 

(二)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及实验目的的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使用者或销售商对侵权产品的审查能力、交易安全、专利权人利益等因素,避免了对使用者、销售者过于严格的责任认定,同时其他侵权责任的承担也保证了权利人的利益维护。

 

(三)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抗辩

 

专利侵权判定采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我们可以就被控侵权产品缺少相关权利要求中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来作抗辩。

 

(四)运用禁止后悔原则进行抗辩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申请人在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之间往来的文件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的内容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在以后指控他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已经认可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的内容,法院会认定该主张不成立。

 

因此,被控侵权人可以在被控侵权诉讼中运用此原则对抗指控。

 

 

(五)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并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与其相同,此时不论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均不构成侵权。

 

(六)专利无效抗辩

 

专利权的有效存在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前提。由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均不作实质审查,发明专利授予中的实质审查基于检索条件有限及审查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也难以保证没有错漏,因此授权下来的专利不见得有较强的稳定性,专利无效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事由。

 

在具体案件中,常常同时运用多种抗辩招数,或力争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或尽量减少赔偿额度。被控侵权人也可以想方设法将专利权人拖入漫长的、费用高昂的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此争取主动,为和解谈判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