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让商标响起来
[ 时间:2014/7/21 17:18:52    来源/作者: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段淑华 刘季柳   字体:    浏览:1669 次 ]
 

201451日起,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与新《商标法》同步施行,值得关注的一个亮点是,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不再局限于“可视性”,首次将声音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声音商标自此开始在中国大陆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类型。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往声音不作为注册商标的主要原因,是普遍认为声音不具备可视性,无法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WTO的《TRIPs协定》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可构成一个商标,这为声音注册成为商标开启了法律的大门。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印度,欧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都将声音纳入到商标的法律保护范畴。Intel的电脑开机声音、被广大影迷所熟知的米高梅影片片首金发雄狮发出的狮吼声音、诺基亚手机铃声等都可算是最为著名的声音商标。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3年的商标条例中包含有关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明确规定,并要求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

而在大陆地区,此前立法并无这方面的规定,声音标识一直未能得到保护。国内许多企业拥有独具特色的听觉传播元素,保护的渠道唯有整段传播的著作权,并不能将单独的听觉元素抽离出来。而且目前针对广告中的音乐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途径,只有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认定。不过,新《商标法》实施后,注册声音商标必将成为众多企业的新选择。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已向商标局提交电台“开始曲”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成为新《商标法》下首例声音商标申请,广东太阳神集团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为声音商标,成为广东喝此“头啖汤”的企业,当年红遍中国大江南北的“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的爱天长地久”不再仅仅是一代人记忆中的广告歌曲,更将成为太阳神品牌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声音商标规定的正式生效,美丽的音符也就不再仅供人们欣赏,它还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企业最具有商业价值的商标之一,届时“听音辨物”将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新趋势。但是,一系列竞相抢注的局面难免也会增多,流行或非流行音乐、动物叫声、各种乐器声以及其他稀奇古怪的声音,都将可能成为抢注的对象。不难想象,“汪汪”的狗叫声可能被作为宠物食品的商标,“叮咚”的泉水声可能会被注册在矿泉水上,“咚咚”的鼓声被注册在乐器上等等,但类似这样的商标,如果不加以其他创新的元素,商标的显著性可能会是一个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具“识别性”的声音应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小孩咯咯笑声用于小孩照顾服务、裁判吹哨声用于运动用品等相关商品上的商标,在注册时会因缺少识别性而不予注册。但有些声音,例如海信电视的开机声音设计类似“噔等噔等噔咚”应该就有较好的可“识别性”,例如,有个小朋友到亲戚家听到海信的开机声音是“噔等噔等噔咚”,回老家后,非要他们家也买这个“噔等噔等噔咚”电视,显然这个开机音乐已经起到了区别商品提供来源的作用,小孩子都可以明显的将其区别开来,应该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还有很多电视台的某些节目开始曲,例如“珠海新闻”的开始曲等,我们认为应该都有较好的可“识别性”,建议可以考虑声音商标注册等。

声音商标,首先是商标的其中一个类型,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一样,必须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符合新《商标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声音商标的申请必须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新《商标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但是,目前除了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相关部门尚未出台专门相关声音商标的审查细则,鉴于声音商标与文字、图形商标的巨大差异,其申请流程、审查标准等事项都需要特别规范。声音商标申请后还需要向社会公示以方便查询和监督,这就需要建立声音商标的公告平台,一方面将声音商标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并最终通过网络数字化形式进行公告;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便捷的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及时查询相关声音商标以免重复重复注册。国家商标局现行的《审查指南》同时需要修改,其中增设有关“声音商标”的审查部分,要告知社会公众,什么样的声音能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声音商标的相同和近似如何判断;而针对声音商标可能会出现的侵权问题,司法机关还需要逐步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此外,声音商标还面临着与传统商标一样的转让、出资、评估等问题,相关工作细则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虽然声音商标在我国是全新的商标类型,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继续完善,但商标家族新成员的加入,打印耗材企业在申请商标时也可以不再局限于可视性标识,符合相关规定的、有独创性的、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商标,均可以申请为商标,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声音商标作为企业独特的“代言人”,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随着声音商标响起来,特别是能让更多消费者听到兼容打印耗材的“好声音”。

让我们期待中国打印耗材的更多“好声音”。

由于声音商标是个崭新的实务,如何进行声音商标申请,如果企业有此方面的考虑,建议咨询专业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以争取及时有效的保护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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