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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 时间:2019/1/15 15:21:30    来源/作者:   字体:    浏览:935 次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金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推动珠海经济特区“二次创业”贡献力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一条 对获得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 万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 1000 元奖励。


第二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3 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2 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在两个及以上国家获得授权的,按照 2 个国家标准进行奖励。对成功提交 PCT 专利申请的,每件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GB/T29490-2013)认证的,且在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 3 件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按照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按照 50 万元、30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分别按照 100万元、5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者,且项目在本区实施);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按照 50 万元、30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者,且项目在本区实施)。


第六条 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不实侵权指控或宣告无效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给予 5 万元的维权费资助。


第七条 对获得市财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专利保险补贴的,分别按照 1:1 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第八条 对向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交易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获得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章 品牌培育与质量标准提升


第九条 对首次入选《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 3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获得的累计奖励不超过 30万元。鼓励本区企业(单位)采购已在指定网站注册登记的《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对采购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采购项目给予采购方 5%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企业产品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认定的,每个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与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制定,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按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企认定,对积极申报高企认定(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企业完成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给予 5 万元的申报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包括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按照 1000 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引进珠海市外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技术及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完成异地搬迁手续,且在我区年度实际投资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给予引进企业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分别按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重点实验室,分别按照 300 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面向产业提供检测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重大研发机构引进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第十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第二十条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按照 10 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鼓励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机构从市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一次性实际投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给予引进机构20 万元/家的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提升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区工业企业工作满三年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职业技能人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照 20%、30%、50%的标准分三年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区工业企业工作的高级职业技能人才、技师、高级技师,实施晋级奖励,高级职业技能人才晋升为技师奖励 5 万元,技师晋级为高级技师奖励 10 万元,奖励资金按照20%、30%、50%的标准分三年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研发费补助,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30 万元—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0%补助,超过(不包括)500 万元部分按照 3%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为 3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第一完成者 1:1 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给予第二完成者 1:0.5 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基金的项目,按照 1:1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对于军民融合型单位获取相关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承接军工采购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 1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0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提高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鼓励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以及“上云上平台”工作。对首次核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通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5 万元,同时对帮助我区试点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家的奖励。对获得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的工业企业给予50%的一次性配套奖补,累计奖补上限不超过应用服务的合同金额。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等)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对入选工信部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节水、循环化等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对购买国家、广东省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目录的设备或工艺技术,实现节能、节水、减排效果显著且设备(包括软件系统)投资额达 2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年耗能 500 吨标准煤的企业(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对完成与区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数据对接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 2017 年以前已完成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企业(单位),在完成与区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数据兼容对接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


第三十四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用能单位开展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等方面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替代既有高耗能、高污染设备设施的,且投资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要求,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旅游饭店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第三十六条 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对获得三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


第七章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本区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官方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比赛,对获得名次和奖励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给予 1:1 配套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在区内运营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成功入选并获财政资金扶持的,区财政按照 1:1 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九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科负责人以及各行业、各领域高级工程师积极参与金湾区“产业智库”建设,对入选“产业智库”并实际参与产学研合作项目、规划政策起草、项目评审等工作的,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财政奖励补助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资金的使用采用“预算管理、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的方式,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情况予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


(一)注册地、税收登记均在金湾区(不包括高栏港区),且在本区实际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内院校、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本区企业员工或持有本区居住证明的个人。


(四)第三十九条政策奖励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各“专利”事项均为自主研发,不含通过受让、受赠购买、独占许可等形式获得。各申报主体在实施专利权申报前,须在区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备案,本办法的资金只对备案通过且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资助。


第四十三条 按照就高原则,各申报主体同类项目(包括已享受区财政“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级相关联资金,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等骗取资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涉事主体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约束管理,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本办法各项资金。


第四十四条 企业所获得的补助奖励资金应用于技术创新和相关事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有权对挪作其他用途的资金依规予以追缴,并将涉事主体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约束管理,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本办法各项资金。


第四十五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项目申报,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并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以及项目评审结果在金湾区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和公示,并在项目资金下拨后及时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单位)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5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