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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时间:2023/8/16 13:52:48    来源/作者:   字体:    浏览:298 次 ]

区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驻区单位、区属国企: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    

2023年8月15日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加快发展壮大,规范集成电路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高〔2021〕7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政策措施》中除第二条以外的政策条款。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资金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主体及方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主营业务以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模组(合封)、系统(整机)、终端等企业,或经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可列入支持范围的科研单位、服务平台、创新载体。

第五条 申报单位工商注册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运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具备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要求集成电路自主设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要求集成电路制造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要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备企业:要求集成电路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要求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企业化运营和管理的科研单位、服务平台、创新载体。

(七)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并经区投促中心认定为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新引进企业。

(八)由区主导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此条只适用于暂未取得销售收入的单位)。

(九)模组(合封)、系统(整机)、终端企业,本条件仅限于申报“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项目。

第三章  支持内容

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申报行业奖项

1. 支持对象:获评“中国芯”、“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IC独角兽”、“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行业奖项的企业。

2. 支持标准:获评赛迪研究院“中国芯”奖项给予5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IC独角兽”称号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1.支持对象:规上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及材料企业。

2.支持标准:按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资格条件:设计研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20%;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及材料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0%。

条 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

(一)采购芯片或模组补贴

1.支持对象:规上模组(合封)、系统(整机)、终端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采购方按其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资格条件:

(1)模组(合封)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年度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

(2)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或模组,年度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

(二)封装补贴

1. 支持对象: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含IDM企业)。

2. 支持标准:按其封装费用(含材料费)的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 资格条件:芯片设计企业在区内非关联封装企业进行封装。

条 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一)租房补贴支持

1. 支持对象:对2020年以后新引进或迁入我区且未购买办公场地,在我区租赁用于研发、生产等办公场地的企业。

2. 支持标准和范围:

1第1-12个月(含),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①实缴注册资本在15万美元(含)或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对其2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实施全额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元),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②实缴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含)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或者获得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省市区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单个投资机构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对其5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实施全额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元)。

2第13-36个月(含)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①获得专业投资机构(含我区天使投资基金)投资300万元(含)以上;

②获得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赛优胜奖(含)以上;

③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④纳入我区规上统计库;

⑤至少完成一次流片。

备注:

(1)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度予以补贴;

(2)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

(3)企业从首租之日起连续享受房租补贴(含其他同类性质的房租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4)对已获得申请年度房租补贴的企业,若符合上述补贴要求,可按要求申报,通过后按“就高不重复”予以补齐;

(5)企业向已购买孵化载体场地的业主租用办公场地,该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6)存在转租、合租、共用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已享受补贴的需全额退回。

(7)名词解释:

①租赁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费用,其范围包含场地租金、物业费和管理费,但不含税。

②首租之日,是指申报企业首次在高新区签订租房协议,有实际办公、生产等场地,且已正常运营。

)购房补贴支持

1.支持对象:在高新区购置研发和生产用房且上一年度已纳入我区规上统计库的企业。

2.支持标准:按其实际购置价格(不含税费)的最高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其中,首年补贴10%,第二、三年在达到相关条件后再分别补贴5%。

3.资格条件:首年补贴要求申报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完成首付款;第二年补贴要求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含);第三年补贴要求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含),且保证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

备注:

(1)上述补贴应在三年内申领完成,逾期不补。但若第二年不符合申报要求,在第三年申请时,近两年年均增长率超过15%,可一次性给予第二、三年的累计补贴资金。

(2)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对获得购房补贴的物业不得对外转售、分售;如企业将获得购房补贴的物业对外转售、分售,需全额退回我区给予的购房补贴。

)净化车间装修补贴支持

1. 支持对象:按净化车间标准装修的企业。

2. 支持标准:按认定的净化车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3. 资格条件:

(1)按净化车间标准进行装修且达到10万级(含)以上洁净等级标准;

(2)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计量认证(CMA)等机构审核认定的;

(3)净化车间需在高新区辖区内。

条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1. 支持对象:通过募集资金在高新区内投资项目的上市企业。

2. 支持标准:项目总投资额在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1%、2%、3%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补贴5000万元。(备注:项目总投资额、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均指投资在高新区项目部分。)

3. 支持方式:

(1)购地项目:根据项目的启动、竣工、投产销售等阶段进行分期扶持。对已获得施工许可并正式开工的,按补贴总额的20%给予扶持;对已实现竣工验收且如期按计划进行的,按补贴总额的70%给予差额扶持;对已实际投产运营且实现销售收入,按补贴总额的100%给予差额扶持。

(2)非购地项目:根据项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期扶持。对实际投入比例不低于20%的,按补贴总额的20%给予扶持;对实际投入比例不低于50%的,按补贴总额的50%给予差额扶持;对实际投入比例不低于80%的,按补贴总额的100%给予差额扶持。(实际投入比例=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

4. 资格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上市企业,即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

(2)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投资方向为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等项目;

(3)项目总投资额为2亿元(含)以上,以证监会注册批复、募资发布上市公告、专项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项目备案书等文件为依据,投资额度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4)上市企业须根据证监会备案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并严格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支持产业创新环境发展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 支持对象:在我区运营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

2. 支持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元/月的场地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3. 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须经国家、省、市、区等相关部门(其中一个)认定备案;

(2)由市财政资助建设且为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服务。

(二)支持社会组织举办产业活动

1. 支持对象:在我区运营的集成电路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2. 支持标准:按每场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 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须经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2)申报单位举办产业活动前需提前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3)申报单位每年在我区范围内举办产业活动,且每场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30家,参与人数不少于80人。

(三)鼓励企业参展

1. 支持对象:参展企业。

2. 支持标准:鼓励集成电路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区内企业参加知名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展会。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 资格条件:

(1)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须经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2)组织企业参展前应提前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3)参加的展会应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业内知名展会;

(4)同一展会未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项目启动。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政策申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评审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对拟支持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管委会最终审定。

第十条 资金拨付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定的奖励扶持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绩效监督

第十 项目管理。项目申请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第十七条 绩效监督。区科技产业局、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真实性及效益性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撤销其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绩效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录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同一项目与省市和区内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款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一事一议”项目如需兑现本细则相关政策,须在签订协议中统一注明,不重复享受。

十九 获得扶持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不改变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数字、日期以及所称“超过”“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补贴、奖励等金额的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条款由区科技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