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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利奖评奖办法
[ 时间:2014/9/5 15:14:30    来源/作者:   字体:    浏览:2257 次 ]

广东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广东省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广东省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在今年8月31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广东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广东专利奖。
    第四条  广东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2. 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的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知识产权局、人事局或省直有关单位申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人事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并按照指定的推荐指标报省知识产权局广东专利奖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对该项目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人事厅设立广东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知识产权局、省人事厅的领导及其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和项目评审组,评选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广东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评选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人事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项目评审组。
    (二)项目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专利金奖项目和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并将评出的广东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五)评选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人事厅对评选出的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授予“广东专利金奖”和“广东专利优秀奖”。
    省知识产权局、省人事厅在本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或其它全省性会议上对评选出的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对获得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
省知识产权局、省人事厅在《南方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布获奖项目和单位,并对评选出的获奖项目和单位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条  凡在广东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广东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广东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广东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