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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 专 说 法


   爱普生00131800号专利无效案之后续进展

       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段淑华

   

    在2008年9月第5期“智专说法”上,我们详细介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爱普生”)的00131800.4号发明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并发出第112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00131800.4号发明专利42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该项发明专利主要是关于“墨盒+芯片的排列/位置”的保护。

    爱普生不服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于法定期限内以复审委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08年7月22日受理了该行政诉讼,并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程序将原专利无效请求的请求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该行政诉讼中,爱普生认为:
    1、复审委第11291号决定违反正当程序,复审委仅使用了其中一名专利无效申请人的无效理由来审查另外两名无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且复审委认定的权利要求4、34、8的无效事实理由属于无效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新增加的,复审委对该新增加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2、11291号决定中相关认定违背事实,爱普生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已经将“存储装置”解释为“半导体存储装置”,将“记忆装置”解释为“指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电路板及设置在其上的半导体存储装置”。
    3、11291号决定对“存储装置”的解释观点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标准相违背。
    4、从属权利要求4、34中相关附加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有反映,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应当解释为涵盖两种不同的墨盒,未超出原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基于以上理由,爱普生认为复审委在审查程序和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请求北京一中院撤消复审委的该决定。

    北京一中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和调查案件事实后认定:
    1、复审委第11291号决定书表格虽仅列出一个无效请求人,但决定正文中已列明三个无效请求人,并且爱普生当庭也认可其权利的行使未受到妨碍。关于权利要求4、34、8的无效理由,在无效请求书中已包括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理由,对于该理由,爱普生也发表了意见,即,爱普生权利未受到妨碍,所以爱普生认为复审委第11291号决定违反正当程序的主张不成立。
    2、00131800专利中所述的“存储装置”和“记忆装置”是清楚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存储装置”不限于“半导体存储装置”,“记忆装置”不等同于“电路板及设置在其上的半导体存储装置”,爱普生在实质审查阶段将“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为“存储装置”,这一修改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类型的存储装置;而“记忆装置”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记忆装置”为“电路板及设置在其上的半导体存储装置”。而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的陈述,仅是对技术特征含义的解释,而专利法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爱普生的陈述不能认定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定。
    3、对于爱普生认为11291号决定对“存储装置”的解释观点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标准相违背的主张,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专利法第33条对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其判断原则为修改后的特征是否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修改即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爱普生引用的北京高院判决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不能说明第11291号决定对专利法第33条判断有误。因此爱普生的此主张不能成立。
    4、对于权利要求4、34,附图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设置电路板、半导体存储装置的侧壁都比其它壁窄;对于权利要求8,意见陈述书的解释用以限定权利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并且附图仅反映电路板、触点和供墨口位于不同壁的情形,对于电路板、触点和供墨口位于同一壁的墨盒没有体现,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结构的墨盒其触点列的长短布置,因此,11291号决定对权利要求4、34、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复审委的1129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因此于2008年12月20日判决维持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即宣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00131800.4号中国发明专利42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该判决不服,爱普生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我们将予以继续关注。

    在岁末年初,得到北京一中院对复审委就该项00131800号关于“墨盒+芯片”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决定的全面维持,对兼容耗材行业来说应该是较好的信息,希望兼容耗材行业能够在充分尊重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专利法赋予的提起专利无效的权利,对一些对行业影响较大,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专利,依靠专业知识产权人员的帮助,合理合法地及时提起无效请求,一旦专利被无效,行业就可享受“免费的午餐”,不再受该无效专利可能被侵权的困扰。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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