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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

       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段淑华 许士阳

   

    目前国内兼容耗材企业申请了比较多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一直存在疑问,尤其是组合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比如,一种分体墨盒,包括了墨盒本体、托架等,实际使用的时候是几种配件组合起来使用,但是如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专利包括了这几部分,在侵权分析的时候,是以每一种零部件单独判断,还是组合起来判断?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布了2008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的报告,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转述如下。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通常应当是唯一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也只是保护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故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但是,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系由多个部件组合形成时,则可能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在中山市特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特立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申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申昌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申昌公司系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由主机与部件1~4组成,但主机与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且主机与部件1~4也不能同时组装使用,通常是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使用,且这三种组合分别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这三件产品也是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特立公司以在先专利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为现有设计中公知产品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其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外观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即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构成的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套产品通常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的产品,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面认定本专利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即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认定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显然不当。本专利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本专利的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但主机可以分别与部件1和2、部件3、部件4组装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即部件1和2与部件3、部件4可以非同时共用同一个主机,而这三件产品习惯上又是同时出售的产品。本专利的产品实际上应当是上述三种组合后分别形成的三件产品,而不是本专利附图中的主机、部件1、部件2、部件3、部件4本身,故应当根据上述三种组合分别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由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装、主机与部件3的组装、主机与部件4的组装共同形成。由于本专利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的组合、主机与部件4的组合分别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应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

    对于打印耗材来说,当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为最大可能的保护发明点,避免专利被无效,必须在申请的时候注意提交的图纸或者照片。比如,如果申请的碳粉盒仅仅是对把手的改进,而其它部分都和现有的外观一样,如何处理呢?如果把手与整个碳粉盒合起来看,与现有的碳粉盒似乎很近似,但是如果把手作为部件来说与现有的把手差异很大,又如何处理呢?显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一个原则,如果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则申请整体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主要发明点在于某个部件的改动,则应该说明设计要点,并且在提交的申请文件里重点表现。




200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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