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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影响
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段淑华 林永协
2008年12月1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保护均有新的规定,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门槛,也加大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下面将从申请及保护两方面浅析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
 一、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规定
 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授权条件以及申请提交文件有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即“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其中“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用于使被装入的商品外观或者被附着的产品外观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①
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粘贴在商品外表面上的瓶贴等标签物,例如粘贴在墨盒、碳粉盒外壳上的标贴等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排除授予专利权的是二维印刷品,对于具有立体形状的三维包装盒并没有排除,也就是说包装墨盒、碳粉瓶等的盒子还是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二) 新修订的《专利法》二十三条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并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根据新《专利法》,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增加了类似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的授权条件,具体的说,若有其他人或申请人自己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同的外观设计,即使在先提交的外观设计未公开,仍有可能对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造成影响。因为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一旦公开,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即不符合授权条件,公众可以以此为理由对在后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然,若在先设计因未交申请费等原因未予以授权公告,则在后提交的外观设计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另外,新《专利法》也在外观设计授权条件中引入了类似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创造性”的条件,即外观设计不能是在先授权的外观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特征的简单组合。
 新《专利法》增加上述两方面的授权条件,提高外观设计申请的门槛,对外观设计申请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新修订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单一性进行修改。新《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原《专利法》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相似的外观设计需要分别提出,新《专利法》作出这一修改后,申请人可以在一件外观专利申请中保护两个相似的设计。
 例如,如图1、图2所示的两款墨盒仅在宽度上有所不同,其正面与侧面的轮廓、部件设置位置等均相同,可以认为是相似设计,根据新《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中予以保护。
 申请人将多个相似的设计在同一外观设计专利中保护,仅缴纳一件外观设计申请费用,即可保护多项相近似的设计,节省申请费用。当然,若申请人希望将外观设计中的多个设计单独地许可或转让给别人,应当针对多个设计分别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是整体许可或转让的。申请人应该根据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需要,判断是否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中保护多个设计。
 需要指出的是,能够在一件外观设计中保护的两项设计必须是同一产品,如图1与图2的,两项设计均为墨盒,才能在一件外观设计中予以保护。即使两项设计相近似,但不是同一产品,也不能在一件外观设计中获得保护。例如,一个碗与一个杯子设计风格相同,且在碗与杯子的外壁上绘制相同的图案,给公众感觉碗与杯子外形相似。但是,由于碗与杯子不是同一产品,即使碗与杯子的外形相似,也不能在同一外观设计中予以包括,申请人仍需要分别提出外观设计申请。
 当然,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中多项设计的专利性是相互对立的,其中一项设计不能获得专利权不会影响其他设计的授权,即使外观设计专利中某一设计被宣告无效,并不意味着该外观设计专利其他设计的也会被宣告无效。
 (四) 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也就是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除了需要提交产品的图或照片外,还需要提交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用于说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所在,并且说明外观设计的用途等。
 二、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其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中,“许诺销售”是本次《专利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为订立合同而发出的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要约,或者在合同法中属于要约邀请且尚不构成要约的一些行为,例如寄送价目表、发布广告等一些行为,均构成“许诺销售”。
 根据原《专利法》的规定,上述行为不会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使有人发布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广告,或者在展会上公开展示侵权的外观设计产品,只要没有发生实际销售行为,专利权人无法对发布广告者或布展者采取法律行动。但由于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已经对专利权人造成影响,因此,新《专利法》增加了关于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的侵权行为,加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发现有人发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或在展会上展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展会主办方提出处理请求,要求发布广告者或布展者停止侵权行为,如停止发布广告、撤下侵权产品等。
 同时,新《专利法》还提高了侵犯专利权时法定赔偿数额,从原来的5000元至50万元提高到1万元至100万元,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有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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